根据我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定食品包装袋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以行为人是否擅自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来确定的。
在审查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审查两种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和色彩的结合是否相同或相似。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限于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形状、图形、色彩或者组合的富于美感的新设计。
所以,侵权的判断因当将被控的产品的设计与原告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的形状、色彩、图案相比较,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而不是将被控的产品的设计与原告的产品外观设计相比较。
“包装袋”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观标准?
裁判理由认为,判断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应着重从整体上考虑,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来观察。这一观点是正确的。
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审查指南》规定,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按一般购买者水平判断,而不是指专业技术人员。
权威的观点认为 ,工业品外观设计属于美学领域,实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工商业者制造实用性和美观外表相结合的商品,而富有美观外表的物品会大大提高 消费者的生活情趣,因此,判断被告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以此类产品的消费者或者用户作为评判的主体,以他们的平均审美水平进行比较观察, 而不是以该产品制造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更多食品包装袋请咨询电话:15019974566
备案号:粤ICP备10036657号-4